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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,草案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“三项制度”改革成果,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。
草案明确公示要求,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、立案依据、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;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、音像等形式,对行政处罚的启动、调查取证、审核、决定、送达、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,归档保存。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草案同时对非现场执法进行规范,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、固定违法事实的,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,确保设置合理、标准合格、标志明显,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,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。
草案还规定,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,为了控制、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,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,依法从重处罚,并可以简化程序。为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,草案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,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。
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,草案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,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。草案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,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。
同时,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,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,草案增加规定,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,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、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、考核,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,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。
此外,修订草案对管辖、行政执法协助、行政执法资格等规定也作了补充完善。